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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命名、设计及注册之弊病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09-14 17:48:44 浏览:

商标命名、设计注册之弊病 字串4

以往在商标命名上,往往是以中文文字及其拼音作为商标名称,而不是以中文的英文含义或中文的音译英文作为商标名称,这就在注册上造成了组合注册商标,拼音就可能不单独受到法律保护(在中文里,相同发音的文字很多,如发音为“hong”的就有“红”、“宏”、“鸿”、“弘”等十七多个文字,这就形成在同一商品分类的商标有了在先注册商标“宏伟”,在同一商品分类的商标就不能单独注册“鸿威”的拼音“hongwei”,这种现象在需要单独使用英文的25类鞋服商标上就特别明显)。如果以有含义的英文作为注册商标,哪怕是组合注册商标,都能单独受到法律保护;或者需单独检索拼音,中文、拼音、图形再分别单独注册,则商标的专用权就完全可以得以保护。
2、作为一个商标申请注册案件,由于申请人对商标法的无知或商标代理人非专业操作或不负责的操作,造成一笔同样的费用在申请注册时,原本所能获得完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同一商品分类中只能获得某一小类的保护,其它小类就不享有专用权,如在25类商品上,某一鞋厂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商品类别只填写了“鞋”,这就是说明其商标的专用权只限制在2507类“鞋”上,而其它小类如“2501的服装、2502的婴儿纺织用品、2503特殊运动服装(游泳衣等)、2504的不透水服装、2505的戏装、2506的特殊用鞋(足球鞋等)、2508的帽、2509的袜、2510的手套、2511的领带、2512的皮带、2513的单一商品(婚纱)等类别便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全方位注册就会影响及痛失品牌发展的机会。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如能以专业的角度在每一小类都填写一商品项目就能以较小的代价取得大的利益(前提是每一小类都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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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单独使用,最好在注册时分开申请,这样即体现商标转用权又避免了由于组合注册,其中一部分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造成组合商标被驳回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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