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版权局认为,广西建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处罚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西省版权局决定对广西建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省版权局对广西建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软件著作权执法检查
广西省版权局认为,广西建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处罚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西省版权局决定对广西建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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