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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8 浏览次数: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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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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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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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而且美国不接受“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但可以接受CORPORATIO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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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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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10(a)和10(b)最好一起填写。10(b)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比如:美国不接受“服装”,但是接受“服装,例如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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