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海关总署关于总担保的公告第三项规定“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而第四项又规定“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这里出现了“第二年6月30日”和“当年12月31日”两个期限。这两个期间各是什么含义?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第一个期限,是指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第二个期限是指担保事项发生的期间,即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需向口岸海关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限。
两个期限的关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总担保申请一经海关总署核准,在核准之日至当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