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申请原则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商标异议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 1699 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网站上下载,也可向当地商标代理机构或来电向我公司索取。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公司。
商标申请受理热线: 0571-28828715 13484033978 传真: 0571-28001990
三、商标异议申请所需书式及要求
(一) 《商标异议申请书》
1 、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 、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3 、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 、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二)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四)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 《商标代理委托书》 。
四、商标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经程序)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1 、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 、补正的内容一定要填写清楚、准确;
3 、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五、商标异议申请的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只能对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 3 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 3 个月内邮寄补交);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六、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一)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二)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三)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 30 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四)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 28 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