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一旦拥有“驰名商标”的金字招牌,企业发展必然能够如虎添翼。因此
,对于企业而言,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以及认定要件,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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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企业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主动向
行政主管机关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即所谓的行政认定;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 字串6
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即所谓的司法认定。该认定 字串1
方式主要以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司法认定已经在我国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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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到2007年6月,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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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和巨大利益,近年来,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之风愈来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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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获取驰名商标的案件,企图“一场官司打出一个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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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类似于“人造”美女的模式,既不符合品牌建设的初衷,更与法律的本意相左,驰名商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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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荣誉称号,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会对涉案商标进行全面而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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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我国《商标法》的第14条。 字串2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字串3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字串2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了解《商标法》第14条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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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含义,对于企业而言具有直接相关的切身利益。企业在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时,应慎重探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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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究竟是否符合该条款的要求。
根据第14条,法院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在商品极大丰富、需求 字串5
非常个性化的现代商业社会,认定某一商标驰名并不要求所有的公众对其均有所了解,而是以该商标可 字串3
能涉及到的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为评判标准,例如使用该商标的某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 字串5
所涉的人员;经营使用该商标的某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领域等等。为证明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了 字串3
解程度,企业可以提供消费者调查和民意测验作为佐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可以提交一份 字串5
由具有良好资质的调查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且内容客观真实的反映事实的真相(例如采取了随机抽样 字串3
调查的方法),法院对类似的证据均持有比较肯定的态度。 字串2
第二个因素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这一因素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首先,何谓“使用”?
其次,时间究竟应该持续多久以上?所谓商标的使用,是一个比较宽松的要求,一般是指以经营为目的 字串4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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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相关公众可据此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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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广告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使用方式。 字串8
关于使用时间的问题,一般而言,商标的使用时间自然是愈长愈好,可以充分的证明该商标已经深 字串4
入人心。但是这一时间究竟应该多长?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期限标准。目前一些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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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就此作出了一些指导性的规定,例如重庆市和河南省的高院均提出一般情况下使用时间少于5年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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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这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些 字串3
使用时间少于5年,但是知名度确实较高的商标,也已经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字串3
第三个因素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企业可以提供广告宣传和
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广告投放量、广告费用支出等有关材料,来证明其宣传 字串4
工作已经达到了足够的强度和覆盖率。无论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网络、展览会这一类传统的媒体 字串3
,还是近来出现的比较新颖的宣传模式(例如冠名电视台节目、赞助全国性比赛活动等),究竟采用何
种表面形式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看该商标的宣传是否达到了足够的程度,并且覆盖到了足够的地理 字串7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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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因素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即该商标是否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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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有关材料。关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企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 字串1
理具体的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 字串6
未必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然而,如果企业能够在下一次争议发生之时,向法院提供该商标在之前案件 字串5
中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记录,即使法院不会据此直接再次认定驰名商标的存在,但是这也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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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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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4条最后一款是一个兜底条款,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该条款具有很大的灵 字串3
活性,企业应该对此予以充分的运用。无论是企业的性质、规模、总资产、行业集中度、上市状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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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产品或服务的品种、销售收入、利润收入、税收、进出口额、市场份额、占有率、替代品、行业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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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技术领先程度,或是企业在各行各业中的获奖评优情况,甚至该商标所涉商品或者服务被他人假冒
侵权的相关情况,均可以包括在第14条最后一款规定的“其他因素”范围之内,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参
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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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商标法》第14条所列举的相关因素,仅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质,而非作出认 字串4
定的前提要件和必备因素。法院不会要求驰名商标必须符合上述全部事项。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实 字串3
际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需要,来提供各种形式的事实证据,只要是能够证明该商标的驰名,都可以被
法院纳入考虑范围。 字串2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群雄争霸主要依靠品牌竞争。我们的企业一方面有有强烈的品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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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名牌,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企业应深入了解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要素,正确利用司 字串8
法认定这一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是维权手段,却非最终目的。如果企业一味追求所谓的名牌,却抛弃了 字串5
质量和信誉,即使是再驰名的商标终归是无源之水难以为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