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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的审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07-25 06:45:14 浏览:

颜色商标的审查

 

 颜色商标分为单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 。目前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例如 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

  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 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 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 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 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 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我国商标法第8 条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 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提交注册的组合本身,例如“柯达 的颜色”。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色彩必须具体限 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地描述为“蓝色、橙色”。由文字、图案和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 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如要注册需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
1.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合法性;
2.颜色 组合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3.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性;
4.颜色组合商标不得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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