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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政策再缴所得税

来源:kukhhfgh 作者:uikiukmyu 时间:04-09 18:15:42 浏览:

2008年的头两个月,张纬的心里一直美滋滋的。

  他的新公司开张一年内业绩不错,更让他高兴的是,他的公司是在2007316日前几天注册成立的。按照规定,2007316日这一天以前经工商等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20081月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能够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依照统一后的新税法,国家将分步逐渐取消约30项历史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通知同时明确,继续执行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框架迈出坚实一步。

  部分税务专家认为,税率稳步推进有利于企业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给予部分地区新的特权有可能导致新的寻租空间。但总的看来,新特区与浦东新区等企业获得的新特权已比以前大为减少。

  2008年优惠税率:按18%执行

  按照规定,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家明文称,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3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已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原则。即该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此次国务院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以及新旧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交叉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虽然优惠政策是旧政策,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当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规定的优惠政策发生交叉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负测算,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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