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研發成果專利申請注意事項
專利申請注意事項(以台灣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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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華民國專利申請可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
一、發明專利
1.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
思想的創作;即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自然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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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科學原理)本身、單純之發現、違反自然法則者(例如:永動機)、
非利用自然法則者(例如:數學方法、推理能力、遊戲規則)、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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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思想者(例如:技能、單純資訊揭露、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專
利對發明的定義。
2.發明專利分為物之發明、方法發明(含用途發明)兩種。
3.法律規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專24〕:
3-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3-2.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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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二、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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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
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2.新型專利限於物之創作。
3.法律規定不予新型專利之項目〔專97〕:
3-1.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
3-2.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3-3.說明書之內容或揭露方式未依規定載明者。
3-4.違反一案一申請原則。
3-5.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4.新型專利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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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新型專利之審查制度-分為登記制、實體審查制或二者的混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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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為例,其新型專利採登記制,即僅對說明書內容進行形式審
查,未對新型之專利要件進行審查。
4.2新型專利之技術報告-係讓申請人透過智慧局之行政部門對該案
專利要件進行評價,以使該新型專利的有效性得藉此確認。
4.3新型專利改採型式審查後,位防止申請人利用新型專利制度濫用 行使權利,規定新型專利權人於行使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技術
報告。
三、新式樣專利
1.申請專利之「新式樣」 必須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即新式樣專利為保護外觀視覺性創作的設計 專利。
2.法律規定不與新式樣專利之項目〔專112〕:
2-1.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2.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2-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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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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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
勳章者。
貳、專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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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明/新型專利應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上可利用性(實用性),請
在申請之前自我評估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要件。
一、產業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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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為該發明具產業利
用性;其判斷不考慮經濟價值,僅須具有應用於產業可能性即可。
二、新穎性
1.若申請專利範圍(Claim)中所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Prior art)的
一部分時,則該發明具新穎性;至於先前技術涵蓋申請日前所有能
為公眾得知(available to the public)之資訊,且不限區域、語言及形
式,即所有處於公眾有可能接觸並能獲知該技術之實質內容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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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資訊,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口頭、展示或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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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發明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或為公眾所知悉者,該發
明即不具新穎性;但前述情形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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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研究、實驗者
2.2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2.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專利,則可主張優惠期(即得主張
與該事實有關之發明不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分)。
3.由於各國對於主張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不一,故建議提出專利申請
前,宜避免以任何形式公開技術內容。
三、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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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之發明雖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為該發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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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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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未公開
一、依專利法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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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申請取得相關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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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2.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二、本案申請前,因為有研究、實驗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等情事,
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上述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三、各國專利權責機關皆有類似之寬限期規定,實際申請作業上,除了台
灣與美國申請案外,其他國家之申請案一般都有較嚴苛之寬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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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前,建議審慎處理公開發表事宜。
四、已公開發表之研究成果,為爭取時限,建議由發明人自行申請專利後,
再由研發處協助推廣。
肆、申請及維護費用
一、學校辦理:經學校審核通過,由本校研發處智財服務組統籌辦理者,
其申請及維護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外,其餘費用由學校全額負
擔;若無資助機關補助,則由學校全額負擔。
二、合作廠商辦理:合作廠商全額贊助,得以享有優先之技術移轉授權;
或享有一定期限內,對外技術移轉授權,並得以分配權利金。
三、自行辦理:專利所有權仍為學校所有,發明人權利金之分配比例得予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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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次申請繳交三年維護費用,期間若無任何實質技轉收入,則由研發
處智財服務組召開審查會議評估是否繼續維護。
五、除台灣外,其他國外專利以美國為主要申請國別,日本、歐盟、中國等
其他國家專利,若因特殊因素需提出申請,檢附理由書於提出專利審核
申請時一併審查。
伍、申請過程發明人應配合之事項
一、發明人應依規定檢具專利提案表紙本乙份(發明人親筆簽章)、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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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盡可能完整詳實以供學校審查,並於審查過程中提供一切協助,
技術內容將完全保密。
二、發明人於專利申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技術資料及說明,並協助事
務所人員撰寫說明書及其他申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