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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的基本知识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09-04 14:32:51 浏览:

什么是专利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的种类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保护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申请专利所需文件及要求:

 (一)请求书

  请求书是确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依据,应谨慎选用;建议使用专利局统一表格。请求书应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含邮政编码)以及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

  1.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单位申请,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自然人为代表人,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3.分案专利申请(已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类型应与原案申请一致,并注明原案申请号、申请日,否则,不按分案申请处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请求书中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别、申请日、申请号,并应于在先申请日起一年内提交。

  4.申请文件清单。

  5.附加文件清单。

  6.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7.确有特殊要求的其它事项。

(二)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三)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四)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如有必要也应当提交附图。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不得涂改或易被涂擦。

  (五)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发明、实用新型应当提交申请所公开内容概要的说明书摘要(限300字),有附图的还应提交说明书摘要附图。

(六)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应有简要说明。

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订的统一表格,使用计算机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包括表格中文字),一式两份。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妨害公共利益。

    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或技术领域:

    a.科学发现;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d.动物和植物品种;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d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1)注意保密,申请人应尽量在下列情况发生之前办理专利申请:

    a.召开技术交流会、技术或产品鉴定会;

    b.参加技术或产品展览会或展销会;

    c.在出版物上发表有关的学术论文、产品介绍、图片广告或者出售涉及发明创造的产品;

    d.与他人洽谈技术转让或合作事宜;

    e.其它可能导致泄密而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2)进行可行性分析,申请人应尽量了解、掌握现有同类产品或同类技术状况,有可能的话最好初步检索一下国内外专利和非专利文献(也可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以便专利代理人评估该技术获得专利的可能性、或选择合适的专利申请类别和制定详细申请方案。

 

委托代理申请专利的手续

    如您亲自来人或致电我所,工作人员会详细介绍并办理专利申请的委托手续,否则,您可按下列步骤办理委托手续。

    1、 下载打印《专利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和《专利申请信息表》(一份)。申请人为个人的,请另下载打印《费用减缓请求书》(一份),申请人在上述表格的相关栏中签字(自然人申请)或加盖公章(单位申请)后邮寄至本所。

    2、 递交技术资料:将按要求准备的技术交底资料邮寄或电邮至本所。(技术资料的内容提纲详见申请须知)

    3、 缴纳专利费用,收到前两项资料后,本所工作人员将向您发送收费通知单,详细告之不同专利申请和申请人类别的缴费金额、付款方式等。

注:由于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复杂、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高、以及不同专利申请和申请人类别的规费(向国家专利局缴纳的费用)也不相同,在此难以一一介绍,详细请与我所联系。

 

技术资料的内容提纲 (适用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

   技术资料是申请人提供给专利代理人的、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书面材料,该技术资料是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的依据,技术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关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及其附图说明、申请技术在实践中的实施例等。各部分内容的要求如下:

一、名称

    应当用简洁、确切的语言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不得使用非技术性语言,如:商标、代号、人名、地名、型号等;不能使用宣传、广告性语言;也不应有含糊的、笼统的词语。

二、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这一部分直接指出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的或应用的技术领域。

三、现有技术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写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资料。这部分是对最相近的已有技术的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之处,它是作出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便于理解下面引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

四、技术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采用简洁的语言说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接着详细描述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技术或经济效果,以使专利代理人清楚理解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机械、电子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产品的结构特征和作用进行说明。但化学领域的发明还需借助实验数据说明,同时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对目前无法由检测来确定的实验数据,可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说明。

五、附图及附图说明

    应尽量按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附图。附图说明主要对附图的名称、图示内容作出简要说明,可列出图中零部件的名称表,这部分内容应另行附纸说明,图面上只能有阿拉伯数字,不得有文字。

六、具体实施方式

    应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这部分内容对于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理解和再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支持和解释保护范围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尽可能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各种具体实施方式,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另外,具体实施方式的描写应当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一致。对公知的技术内容可简单加以描述,但对与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则应当详细描述,而且还必须从功能上或者对工作过程加以说明。

 

技术资料内容的参考说明

一、产品类技术特征概括有成分、结构、含量、零部件、元器件、几何形状、技术参数、构成材料以及零部件或元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及连接方式等。方法类技术特征概括有动作或动作的总和、完成动作的时间顺序以及完成动作所需的条件,如时间、温度、压力、速度、电场、磁场、频率或波长、方向、功率,还有利用的原料、材料、试剂、催化剂、工具、装置、设备等。

二、机械产品是指由构件组成的产品。如升降机、照相机、自行车等。机械产品必须是由一定的零部件组成,因此,需要说明这些零部件名称、作用与功能、相互之间的配置关系,说明它们相互之间所处的上下、左右、前后和里外的位置关系,才能反映出该产品的基本形态。

机械产品的结构分为产品的静态结构和动态结构。静态结构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构成产品所必须的零部件;(二)这些零部件之间相互配置关系;(三)这些零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产品的动态结构是指产品的工作原理和过程,主要是说明各零部件在工作状态时,相互之间的动态配合关系。

三、电子(电路)产品是指由器件,如电阻、电容、电感、电子管、半导体、整流部件、放大部件等组成的产品。在说明电子产品的结构时,需要说明电子元器件、部件之间导线连接的关系或者电信号传递的关系。电子产品的技术结构内容还要求这种由导线连接的关系或电信号传递的关系必须构成回路,否则就说明所表述的情况中还缺少构成所说电子产品的某些技术内容。另外,在电子产品的描述中,需要说明这些电子元器件、部件在这一电路产品中的功能或作用,才能清楚地反映出这一电子产品的整个状态。电路产品的技术结构内容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1.构成电路产品所必须的元器件、部件;

2.这些元器件、部件之间相互“配置”的关系:a)元器件、部件之间通过导线连接的关系,或者元器件、部件之间电信号传递形式的连接关系或部分元器件、部件之间通过导线连接,部分元器件、部件由电信号传递形成的关系;b)这些元器件、部件必须连接构成电回路。

3.这些元器件、部件在电路产品中的功能或作用。

另外,构成电路产品的元器件、部件的材料、参数、型号、性能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在技术资料中加以明确表述。

四、化学物质发明的技术特征,化学物质一般指组合物及化合物,组合物的技术特征包括组份及其含量范围。如果组份的含量是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则可以只限定组份;一般情况下,必须对组份原料的通用化学名称、来源及各组份的含量范围予以描述,并对该组合物的生产方法进行简单描述。化合物的技术特征包括该化合物及与该化合物最接近的化合物的通用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必要的物理化学参数、用途以及两者结构上的区别等,还必须对该化合物的生产方法(包括原材料、配比、工艺参数和工艺步骤、催化剂等)进行详细描述。同时,还必须给出证明该化学物质(组合物及化合物)产生有益效果的试验数据及其试验方法。

化学方法或工艺发明的技术特征,它是指实现发明所述方法必须的一些动作或步骤,包括原材料及其配比、工艺参数及工艺步骤、催化剂等,工艺参数包括温度、压力、反应时间等。总之,这些动作或步骤的总和应当反映发明的完整技术内容。

五、对于办理医药化工、生物基因、信息技术以及上述未涉及内容的专利申请,因技术方案较为复杂、特殊,最好能与专利代理人面谈,详细交流和探讨相关技术内容,以利于专利代理人正确理解发明创造的完整方案,从而顺利地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使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有效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供该产品外观设计图或照片。立体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内容涉及六个面,应当提供六面正投影视图或照片;有些产品外观设计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提供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产品设计内容仅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供该面的正投影视图或照片(如瓶贴,标贴等),产品设计内容涉及两个面的,则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图或照片(如塑料包装袋)。

◆ 视图绘制的要求

    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 照片的要求

    照片的拍摄应当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和杂乱的背景。

◆ 注意事项:

    1.各视图(或照片)比例应当一致;

    2.应按照正投影绘制法绘图,或者按照正投影规则拍摄照片;

    3.不能缺少反映产品设计要点的视图或照片;

    4.六面或多面视图(或照片)不能充分表达产品外观设计时,应当有必要的展开图、放大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图面(或照片)作补充;

    5.两件以上物品的组合产品(能够分离的物品的组合件),除提供组合状态相应视图(或照片)外,必要时还要提供各自单独的视图(或照片)。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否为不同的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失效的专利能否再重新申请专利?

  失效的专利产品不再受保护。因为失效的专利均已获得过专利权,并已向社会公开了,因此,重新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但在原专利基础上经改进后的发明创造,凡是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不同申请人提出相同申请,如何处理?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专利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在先申请尚未授权,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将驳回在后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违反中国的法律,但不违反国外法律的发明创造,能否申请国外专利?

   只要该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该条件并不涉及发明创造的内容),就能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给予申请号。有了申请号,就可以要求国外优先权,到外国申请专利。也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进行国际申请。

 

是否全国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审查、授权?

  《专利法》所称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因此,全国所有专利申请都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审查和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为专利的实施做些什么吗?专利局是否收到钱才办事?申请人资金有困难怎么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国务院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职能是对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授权工作,是按《专利法》办事的。

遵照《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专利应缴纳相关专利费用。

不同的地区专利管理部门各自出台了相应的鼓励申报专利的政策,申请人有困难可以与当地的专利管理部门联系,请求帮助。

 

什么叫实用新型?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专利权有哪些主要特征?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是什么?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专利制度是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为什么?

  专利制度的特点是,国家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发明创造,即通过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换取发明人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500多年的专利历史表明,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

  其次,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再次,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用。

 

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地域性。一个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批准的专利权只在受该国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在现代科学技术和交通运输条件下,一项发明创造的传播范围突破国界的限制是很容易的事情。所以,为了扩大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就很有必要到外国去申请专利。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各国专利制度存在较大差别,加之语言上也存在障碍,给申请人到外国申请专利带来诸多的不便。世界各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也都有普遍的和迫切的要求。

《专利合作条约》是继《巴黎公约》之后缔结的又一个重要的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性条约,该条约于1978年1月24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93年9月13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参加《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根据该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我国正式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原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中文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正式工作语言。

在此应当说明的是,《专利合作条约》简化和统一规范的只是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至于专利申请能否被批准授予专利权,仍然要由各国根据其本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专利合作条约》只适用于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适用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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