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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知识产权立法一路凯歌

来源:345436 作者:5476589 时间:04-10 00:13:40 浏览:
岁末年初,总是细数收成的时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来说,2007年是值得好好回顾和总结的一年。这一年,各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陆续出台并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知识产权法律不仅仅表现为独立形式的法律法规,而且渗透在各种形式的政策、规章等之中。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了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而是全方位的、渗透在整个社会体系之中。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2007奏响了凯歌。

  一部知识产权审判的纲领性文件政策: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战略高度出发,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任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点评:
 
  走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在科学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全面判断我国战略需求的基础上,审时度势,提出的一项重大国家发展战略。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份文件,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地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全面加强和整体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该意见是一份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综合性文件,内容不仅涵盖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也涉及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总体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还是民事纠纷,其中绝大多数又是侵权纠纷,这类案件近20年来一直持续增长,反映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定位,意见提出,依法审理专利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自从2004年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明显大幅增长。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定罪量刑标准。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坚实后盾

  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点评:

  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据统计,2002年至2005年间,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分别为1372件、1468件、1331件和1303件,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法院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但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在理解和适用上常常产生分歧,且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竞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为总结审判经验,细化和明确法律的具体应用标准,确保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司法解释。这是我国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解释以较大篇幅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和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均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为便于司法认定,解释未纠缠于理论上的争议,而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做出了列举性规定。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但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无论在商业秘密的认定还是举证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难题。解释本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优化创新和投资环境的精神,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其具体认定进行了解释,并对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做出了规定。

  植物新品种保护迈上新台阶

  司法解释: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9月19日以农业部第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这是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的一件大事。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比较原则,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了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中止等程序性问题,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该司法解释,对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有关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及诉权的提出、侵犯品种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认定时的技术鉴定、诉讼临时措施的适用、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成为修改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我国自1999年4月23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以来,农业部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下称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部门配套规章,初步建立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农业部已连续发布了6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62个。截止2006年底,农业部共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3879件。农业部先后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全国查处了农业植物新品种假冒、侵权案件959件,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权益。经过几年的实践,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激励育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成果转化和农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相关制度建设都还处在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随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新情况、具体案例的不断出现,现行法规制度特别是细则不能适应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在制度建立之初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实际情况估计不充分,使现行的细则本身存在一些缺陷,难以有效应对大量出现的实际问题;其次,由于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所带来的内外环境的变化,使现行的细则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第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现行的细则中出现了一些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吻合的地方。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细则就成为确保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再出重拳

  司法解释:

  继2004年11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后,2007年4月,“两高”再次联合出台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点评:

  解释二在总结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解释一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的数量门槛;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规范缓刑适用,以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细化法律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等,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手段。

  解释二再次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刑事处罚的起点不断降低,固然能够有力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但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有所弱化,如何注意防止民事侵权犯罪化处理成为重要的问题。解释二沿续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再次明确“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这种解释是否合乎刑法的本义,是否具有合理的逻辑?值得商榷。解释二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拥有自诉的权利,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规定,什么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尚不明确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满足在实践中的具体可操作性仍需要努力。

  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劳动者的法律义务

  法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6月29日在京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点评: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新的里程碑。劳动合同法共八章,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时,该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条款等做出了规定。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就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进行了合理保护,从而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尽管该法强调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并非仅仅是劳动者的法,它也是用人单位的法,不仅给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对劳动者的有关行为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约束,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格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的合法财产应当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该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通过以前,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一些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规定不完善或者适用效力低,适用范围窄。劳动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首次对竞业限制作出明确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经济补偿、期限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这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重要的指引和规范作用,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法律: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这部理论界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点评:

  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保持自由竞争,反垄断法就是保护公平的竞争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酝酿长达13年的反垄断法终成正果。人们对反垄断法的出台寄予厚望。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3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它又有例外,知识产权就是属于这种例外中的一种情况。知识产权正是为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而依法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但是知识产权的行使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构成了滥用,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与反垄断法反对知识产权滥用,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并不矛盾。

  反垄断法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是非常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操作仍需要相关规章、制度来完善。单纯依靠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这一条款,不可能解决所有有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如专利池问题、标准制定中的技术性垄断问题、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问题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等等,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完善。

  新科技进步法力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法律: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新科技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指导思想,主要在5大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点评:

  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作为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在运行十多年后被重新修订。作为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具有很强的指向性、纲领性、政策性,它把促进科技进步的主要思路和工作都进行了规定,在科技领域具有统帅作用。

  新科技进步法着重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等5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战略上升为法律,强化了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突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确立了科研诚信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完善了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从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

  新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问题的规定。其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获得,并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实施,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把科技尽快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必须鼓励加快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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